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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商石龙礼品代发2元引流活动礼品代发 2023-02-28 10:26:09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0年第43号)、(2020年第49号)、(2020年第56号),涉及我市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百合和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被抽样后发现该两批次产品有可能会不合格,立即将该两批次产品退回供货商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1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二、眉山靖源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其他饮用水(高山泉水)和其他饮用水(冰雪)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其他饮用水(高山泉水)和其他饮用水(冰雪)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找不合格原因,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困难证明,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的情形。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4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可能是清洗桶和员工消毒不彻底或灌装间无关人员的进入导致。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三、不合格食品包装饮用水(緑之源)、包装饮用水(云露)和包装饮用水(品值农夫)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緑之源)和生产亚硝酸盐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云露)和包装饮用水(品值农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由于当事人在2020年3月30日因生产销售不合格包装饮用水被处罚,一年内再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产整改。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整改情况:1.立即停产、停业,全面查找原因。2.加强公司员工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对培训不合格的不准上岗。3.积极投入资金20万元对生产设备进行整改,按要求把好质量关,生产出合格产品。4.严格把好运输、储存关,要求运输车辆按时消毒,网点储存要求通风、干燥,不能乱丢乱放垃圾。5.严格把好封盖,更换有内盖的瓶盖。6.即时把原水水源送到检验部门检验。对生产的每批包装饮用水都要进厂内检验,落实到位,对检验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出厂,并主动销毁。确保产品合格才出厂微商引流活动礼品代发。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3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緑之源)和经营亚硝酸盐和铜绿假单胞菌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云露)和包装饮用水(品值农夫)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当事人在经营过程中,索取了相关资质,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30日对该当事人作免于处罚决定。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当场处罚。经查,当事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丹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寿乡缘包装饮用水和金鼎包装饮用水因证据不足石龙礼品代发2元,违法事实不成立,终止调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0日对该当事人终止调查,不予处罚。

  原因排查:过程控制不严或储运不当。可能是消毒不严导致产品不合格,或者储运不当导致不合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9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寿乡缘包装饮用水和金鼎包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向供应商索要票据及资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省局发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通告》(2020年第46号)、(2020年第48号)、(2020年第49号),涉及我市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26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氟苯尼考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农家土鸡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在进货时索要了供货商相关资质一件代发的商品怎么送些小礼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7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企业整改情况:加强人员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表识微商石龙礼品代发2元引流活动礼品代发,不再经营不合格农家土鸡蛋。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仁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8月28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365)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该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查找不合格原因,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和困难证明,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2日对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如下: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10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米线和经营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红苕粉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7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干笋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处罚东营市学生礼品一件代发。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货值金额少。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10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5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生产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泉水(福山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提交了由眉山市东坡区太和镇人民政府盖章证明的(困难)《证明》与(减轻处罚)《申请》,综合考虑该公司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且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整改的情况。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3日对该当事人酌情作从轻处罚,决定如下:

  原因排查:包装迁移。可能是运输和储存中,外包装或封口处有破损,导致不合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饮用天然泉水(福山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石龙礼品代发2元,能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13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系该企业委托眉山市东坡区国源天然饮用水厂生产,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桶装水委托加工生产合同》,双方约定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由眉山市东坡区国源天然饮用水厂承担。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2月2日移交眉山市东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9月27日对该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经营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包装饮用水(冰山冰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能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1月9日对该当事人作出免于处罚的决定。

  以上主要信息来源于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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