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常见问题 > 文章帮肋内容详情

淘宝刷单补流量京东补贴单品 2023-05-12 08:25:29

  原告郑某与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京东公司)、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简称天津京东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被告北京京东公;司和被告:天津京东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郑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涉案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原告、进行退货,被告退还:货款178.2元;2.判令被:告依:法赔偿原?告十倍、赔偿金,共计;1782元。3.判令;被告下,架问题商、品;4.判令被?告对此?问题:进行!书面道歉;5.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39.8元。诉讼过,程中,郑某放弃上述第”3-5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2020年12月25日原告从京东商城购买的京东自营草原宏宝内蒙古羔羊前腿1.2kg/条国产无公害谷“饲羊肉(简称涉?案商品“)3包,订单?编号为4。原告收到后发“现没有生产日期、保质期,拍了视频上传京东后台要;求售后,京东开始同意换货,原告也同意”了这个方!案。但是京东后又以!无货为由,提出只能退;货退款,原告没有;同意。于是京东污蔑原告“抠掉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拒绝售后京东补贴单品。,但是可从!安慰角度赔偿2000京豆,约等于人民币20元。在之后的多次沟通中京东坚持污;蔑原告,并在其客服系统统一口径,多次客服沟通话术中“皆污蔑、原告淘宝刷单补流?量,声称无法保证,收货时货品状态。于是原”告报警,向警方申请:核对指纹和包装鉴定,警方以非盗窃非刑事无财物损失无法出警。拒绝。当晚原告“在投诉无门、百口莫辩的情况下,发现自己家监控录像拍下了收“货全过程。因此,原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要求被告“退货退款加。10倍赔?偿。

  北?京京东公司辩:称:一、北京京、东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根据涉案商品的发、票,涉案商品的销售者是天津京东公司,北京京;东公司仅为网络、交,易平?台,不参与涉案商。品的销售,原告起诉主体不适格。二、涉案商品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产品出入库时需要扫描标签上的条形码或者二维码,否则无法出库,涉案商品如无标签,可能是摩擦。导致脱。落。三、原告在京东平台累计发起418起售后记录,其中就生鲜产品发起228余起售后记录,大多数是以退款不退货和”直赔。余额解决,原告的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有滥用消费者权益的嫌疑。

  一、涉案商品不存在未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形。查询涉“案商品的历史,评价,在与本案购“买时间前后相近”的评价中,均展示产品贴有白色条码标签,载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产品信息淘宝怎么补大单,产品出、库入库也均要扫描标签上的“条码。涉案商品上必;须粘贴标签,标签上标注条码以保障食品可追溯,否则食品是无法出库的。如无标签可能是产品摩擦脱落或有人撕毁,而并不存在涉案商品未粘贴标签,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

  二、天津京东:公司作为食品:经营者,销售的涉案商品、的来源合法,且天津京东公司已经尽到依法进货、存货和销售的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十倍赔偿的适:用,是有前提“条件的,以下条件“应当同:时具备:1.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经营者明“知不符合:却还仍?经营;3.消费者因为食品安全问题受到了确实的损害。涉案商品不存在未粘;贴标签,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情况,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郑某也未有证据证明其本人或其亲友因食用涉案商品造成了相应损害,因此并不具备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天津京东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三、郑某不是消费?者,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十倍赔偿条款。郑某,累计发,起418起”售。后记录,其中生鲜项目发起228起售后,大多以退款不退货和直赔余额解决,郑某的售后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有滥用“消费者!权利!嫌疑。其也:不应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中的十倍赔偿条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2月25日,郑某在“草原宏宝?生鲜自营,旗舰店”购买涉案商品即羔羊:前腿3只,订单编号、为4,会员单?价118.8元/只,涉案商品、与其!他商?品合并;支付,商品;总额为,400.1元,商品、优惠,200元,红包0.08元,礼品卡”抵扣!190元,实付款为”10.02元,于2020年”12月26日”9:56签收。2020年12月?28日,郑某申,请换!货,后服务!单取消。庭审中,郑某、称京东。平台”同意换货,后因涉,案商品无;货而。无法换,货。

  郑某提?交其!与PL、US专。属客服“聊天截图,客服称涉?案“商品单件包括”礼品卡支付56.67元:和现付2.77元,即单件“支付:金”额为59.44元,共支付:178.32元。诉讼过,程中,郑某主张:实“付?款按“照178.2元计算。郑某另!提交关于“我的礼品、卡”“红包规则”网页截图。

  涉案商、品详。情页显。示:“由京东发、货,并提供售,后服,务”“该商!品不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服务支持“放心购”“优鲜赔”;在“产品信息”中标注保“质期为?730天,在“温馨提示”中标注“由于家用?冰、箱开关:频繁,很难、保持-、18℃以;下、低温,建议!您购买”产品:后尽!快食用”“收到产品、后如不能“马上食用,请尽快“放入?冰箱冷。冻层储存”。

  郑某?主张涉:案商品未标!注保质期、生产日期,执行标!准标注不符合!规定,北京京东公司亦应承担相应责任,并提交如下证据:

  1.提交涉?案商。品外包?装视”频、照片以及收货监“控视频,显示涉案商品外包装有检验合格标签,载明执行标准为GB 2707,保质期、生产日期!均“见标签”,但外包装其”余位置未。显示”保质期、生产日期!的具体信息,亦未发现明显人为处理过的痕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2707-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鲜(冻)畜、禽产品》,拟证明涉案商品仅标注执行标准为GB 2707并不合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载明直接向消费者提供的预包装食品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等。

  4.文章《科学把握冷冻肉保质“期“》,载明羊肉在-18℃至-23℃、相对湿度90%-95%的条件下,贮藏期限为8-11个月。

  5. 京东物流服务网页截图,载明“行为监控方案”为“通过监控系统对整个包裹生产环节进行追踪,保证包裹生产,安全”,及“京东:物流智!能系?统全程可:视”。

  6.涉案商品“问题详情”和“商品评价”网页截图,拟证:明其他消。费;者亦对商“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产品,质:量!提出!疑问。

  7.“优鲜赔”“京东超市”“京东生鲜”等商标?详情页面,显示:申请人为、北京京东“公司;PL:US会;员发!票!及说明,显示“销售方为”北京”京东公司;“京东、2020年!开,放平台各:类目资;费一!览表”,拟证明北!京,京东?公司系相“关商标“所有人,其参与了”产品!生产、销售过程,对产?品品质?实施!了影响,并从中获利,应承?担产品缺陷责任。

  此外,郑某!还提交其与京东客、服、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记录、“优鲜赔”说明、京东。账号ד××,其中显示郑某于2020年12月26日”10:11向PL,US专属客服反馈涉案。商品问题,并提”供相关!视频。

  北京:京东公司、天津京东公司辩称涉案:商品标签可能系摩擦,导致脱落,郑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并提交如下证据:

  2.涉案商品“商品评价”网页截图,显示”其他消!费者评价“照片中显:示!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服务单查询情况,拟证明郑某累计发起418起售后记录,其中生鲜项目发起228起售后,大多以退款不退货和直赔余额解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交的网页截图、音频、视频、照片、国家标准,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北京京东公司为京东商城的运营者,天津京东公司为涉案商品的销售者,郑某分别与!北京京东公司、天津京东公司之间建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上述两个、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形式和、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上述两个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并应当标明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未标明生产者名称、地址、成分或者配料表,或者未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预包装食品,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郑某提供的涉案商品视、频、照片,可以认定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标示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京东补贴单品,且未发现:明:显人为处理痕迹。北京,京东公司、天津京东公司辩称该标示因摩擦而脱;落,虽然其提”交了同类商品进行包装,的视频、带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商品照片,但无;法证明,本案“诉争的特定涉,案商品在出厂时已经标注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亦无法证明涉案商品的标签系客观原因或人为处理消失。至于郑某就其他?商品发!起的售后记录,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关联性,亦无法成为涉案商品缺失生产日期、保质、期标示,的合法。抗辩。因此,涉案商品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天津京东公司未按照相关规定尽到必要的审查义务,对于郑某要求解除合同、天津京东公司进行退款。及十倍;赔偿;的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此外,郑某要;求退货的诉请于法有据,但是考虑到。涉案商品的,特殊性质,为避免再次”进、入市场”进行流;通,应由郑某?自行销毁涉案商品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中,根据在案证据和当事人陈述,北京”京东公司?仅为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根据涉,案商品发票,郑某已经知晓涉案商品销“售者为天津京东公司,且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情形,故对于郑某,要求北京京东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京东补贴单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郑某退还货款178.2元;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郑某178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天津:京东”达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淘宝刷单补流量京东补贴单品

相关标签:常规 克制 效果 卖家 立马
影响 辅助 银行 礼物 martin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