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都讯 记者赵青 通讯员杨馥璟 3.15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涉平台经济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旨在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让尊法守法、诚信经营入脑入心,在全社会营造公正法治营商环境。
陈某通过某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电动自行车一辆,该商品销售页面注有“拆充电池15A助力90KM”的内容。韶关市微商引流活动礼品代发经检测,涉案电动车电池初始容量为11.956A。
公司提交车辆生产者出具的《技术说明》,称基于电池容量为15Ah的情况下,以均速25KM/H、再以50%靠人力、50%靠电力的计算方式可得出。车辆总里程为90KM的结论。陈某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诉请公司要求返还购物款、支付三倍赔偿金、检验费、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电动车销售页面的商品名下注有“拆充电“池15A助,力90KM”的内容,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可以得出该车可助力行驶90公里的印象。
但从《技?术说明》可知,京东代发礼品网好吗该结“论;并非经实验测试,所得而纯属理论计算,且50%靠人”力、50%,靠电力的比例,分配也缺乏依据,与消费者的使用期望和日常用车经验不符。
某公司作为销售者未经审核发布上述夸大宣传的内容用于商品销售,属于虚假宣传,且该行为足以影响消费者的决策,应认定为欺:诈,公司依法应承担价款的三倍赔偿。公司的欺诈行为足以影响陈某合同目的的实现,对陈某退货退款的主张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在、购买电动车时,续航里程是消费者作出购买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某公司作为平台销售者,未对产品进:行审核,在商品销售页面作出夸大宣传的行、为,应认定为虚假;宣传。
该:虚假宣传行,为促使陈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可认定构成欺诈,应按照前述法律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陈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可支持其解除合同以及退货!退,款的主张。
郑某与其,配偶在某公司开设的照相馆拍摄照片一组,拍摄时,并未在“同意!拍摄作:品;用于商业宣?传”的栏目上签字。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朋友圈使用了郑某与其配偶的合照用于商业宣传,并配文字内容“亲密照”。
涉!案朋友圈;发布20天!后,郑某及其配偶委托律师向某公司发函,某公司收到律师“函后删除涉案朋友圈内容。郑某主张某公司侵犯肖像权、隐私权等权利,请求某公司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使用其肖像照片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郑某的肖像权。案涉照片属于郑某与其配偶的亲密照,某公司未经同意予以公开,侵犯了郑某的隐。私权。结合某公司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判决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朋友圈发布致歉声明,并赔偿郑某律师费、公证费等财产损失15000元。
根据案件审理时实施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现实:生活中,照相馆:往往会选择?拍摄效果较好的客片用于宣传,以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使更多消费者做出购买拍摄服务的决策。但消费者依法享有肖像权和隐私权,使用消费者的肖像;照片必须提前征得消费者的同意。
本案中,某公司未经郑某同意使用其与配偶照片在微信朋友圈中公开宣传,侵犯,了郑某的肖像权和隐私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产生的合理费用及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均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
因某公司已经在微信上向郑某赔礼道歉,也在收到律师函后删除照片,故应结合具体的侵权方式、侵权时长确定某公司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余某通过某公司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网店购买了电视机一台,商品销售页面标题为“创维4K电视”,左上角介绍图以黑色加粗字体标示“创维4K原装”大屏”,宝贝详情页显示“品牌:王牌蕙彩”。
余某所签收商品仅电视正“面标志有“创维4K”字样,其余产品未!显,示产品名称、厂家地址和联系电话。经中!国商标网查、询,“创维4K”的商;标状态,为“等待实质审”查”。涉案?商铺公告“本店商品均属:正,品,假一罚:十信誉保,证”。
余某认,为公司构成;欺诈,要求退货退款以及履行承诺支付十倍赔偿。公司则认为,即便构成欺诈,依照法律规定应承担三倍赔偿而非十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混淆“创维4K”与创维“电视关系:意图明显,影响;余某,购、买电。视的决定,属于欺诈,故支持余某退货退款的请求。
余某收到的电视既不是其欲购买的创维电视,也不是、宝贝详情页标志的“王牌蕙彩”电视,且未,注明产。品来源、产品信息,名称、厂家信息,公司的行为显属违约。
公司、单方作:出“假一罚十”的允诺,既未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损害特定第三人的权益,该承诺对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应受到该意思表示的约束,向余某履。行价款十倍赔偿。
本案中,某公司在“店铺公“告中承诺“假一罚十”,虽然其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法定赔偿标准,但公司该举是为了向消费者”表明其所售商品货真价实,以此增强消,费者的信心,促使交易达成,扩大销售量,增加利润。
与此相对应的,
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十条规定:“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于某通过闲鱼平台向李某购买尼康闪光灯一台,李某通过顺丰速递发货后,于某当面拆检货物,发现螺丝有明显拆!卸痕迹,遂拒收,并告知李?某退货,李某表!示同意。
商品退回李某处后,李某以商品缺少配“件为由拒绝签收。于某通过“广州12345”投诉快;递并申,请保。全证据。经顺丰速递,核实,配件在快件包装袋的隔层,属于李某没有检查。清楚,并再次约派。
李某再次拒收”并以平台系统显;示“买家已收货,交易成功”为由拒绝于某的退款要求。于某诉请要求李某退还购物款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
李某认为其货品不存在虚假,根据《闲鱼社区交易争议处理规范》,于某未在时限内确认收货且未申请退款,应视为“交易完成,无需退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某与李!某已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买卖合同,就退货事宜达成一致。李某认为退回货品缺少配件而拒收,小鸟礼品代发礼品真实代发经查并不存在该情形,故应向于某退还:货款3000元。淘宝自己补单
双方解除买卖合同的合意及于某退还物品的行为发生在闲鱼平台系统显示“交易完成”之前,应以先前的合意及法律行为为准。李某据此主张无需退款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平台二手交易?中,卖家一般不是专业经营者,也不。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不支持常见的无理由退换货,一定程度上使得买家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因此也存在部分经营性商”家伪装成个人用户以出售闲置物品的名义销售新商品的行为,逃避所应承:担的售,后;服务。
故消费者交易前应认真关注平台;规则、卖家认证、信用,等级;等信息,在交易;过程中加强?沟通。与证据保存,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买卖双方已就退货事宜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卖方、而后反悔,以所退回的物品缺少物件以及平台规则为抗辩拒绝退款,缺少依据,应按照先前已达成的退货退款协议履行。
某二公司是某手机网络游戏《某某轮回》的授权运营方,徐某是该游戏用户。2020年?9月1日,公司!通过微信公众号及登录界面发布公告宣布该游戏停止充值服务及正式关闭服务器时间及补偿方案。
截止游戏停,止服务的时间2021年1月,徐某?尚余?部分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元宝”未消耗。完毕,徐某认;为公”司在充值后关闭服务器,构成违约,故诉请运营方公司返还全部充值费用及公证费等费用。
根据游戏发行时未废止的《网络游戏暂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及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意见,某二公司有义务退还徐某未使用的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对应的金额。
根据公平原则,酌定“计算充值所得的元宝及赠送所得元!宝的比例,判决由二公司退还徐某25300元。
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一直存在着用户合法权益保障不力的问题。某些网络游戏产品在终止服务时,对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不退还、不补偿,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
文化部、商务部《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网络游戏运营企业”计划终止其产品和服务提供的,须提前60天予以公告。终止服”务时,对于?用户已经购买但尚未使用的虚拟货币,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必须以法定货币方式或用户接受的其它方式退还用户。
本案即!符合该情形。对于返还的数额,因涉案账户剩余的元宝包括充值、赠送、的元宝,二者无法区分,故根。据公平原:则,结合充值“所得元宝占消耗元。宝与剩余元宝数之和计算得出的比例酌定剩余元宝的数额。
本案通过判决运营方以法定货币返还用户,明确了运营单位责,任,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网络游戏行业健康发展。
王某在京东平台某公司开设的旗舰店下单购买“蜂鸟”可视挖耳、勺。商品标题显示“蜂鸟”,页面介绍内容有“蜂鸟”挖耳勺的参数、功能和配置等信息。
商品详情;页面左上方的缩略视频、图案为“美煌”挖耳勺内容。订单界面显示为“可视耳勺经典!礼盒装”。王某实际收到的商品是“美煌”挖耳勺。王某认为某公司构成欺诈,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美煌”与“蜂鸟”为两:个品牌,某公:司在商品的!标题、介绍页面均是!提及“蜂鸟”产品,虽然有《重要声明》载明“此产品标题仅;作为搜索!使用,实际所卖品牌均为美煌”。
但《重?要声明》所占。版块位置和比例、内容文”字大小均未对消费者起到充分提示作用,与消费者的购买习惯也不相”符,足以造成消费者错误的认知,从而做出错误的购。买决策,应认定为欺诈。判决、某公司支付500元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案件审理时有效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本案中,从涉案产品的标?题、页面介绍内容及“《重要声明》的位置、大小可以看出某公司存在混淆两种品牌商品、有意不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的主观故意,让消费者:误以为购,买、的是“蜂鸟”产品,实际上卖的却是“美煌”产品,属于“挂羊头卖、狗肉”的行为,应认;定为欺“诈。
郭某“在;淘宝、平台,方某开设?的、店铺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在售;前咨询时,店铺客服表示商品是“库存新机。收到商品后,经郭某向苹果官方售后查询,该手机经扩容,有维修记录并更换过”屏幕。
郭某认?为“方某存在欺诈,主张退货退款。和惩罚性赔偿。方某则认为其并非店铺实际经营者,仅是出借身份证给他人开设“网店,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某宣传。销售”的手机为库存新机,实际销售给郭某的是经过扩容、有维修记录并更换过屏幕的手机,销售与实际情况不符。
方某未能举证已尽进货检查验收义务,故认?定方某!存在”故意,其行为存在欺诈,支持郭某退一赔三的请求。因涉案店铺系以方某的名义注册开设,故对方某主张!其:无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意见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注册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作出规定。
无论是借身份证给他人开设网店或是协议转让网店,导致注册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注册经营者未在交易前向消费者披露实际交易对象的信息,消费者有理由相信交易对方为注册经营者的,注册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承担民事责任。
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六条规定:“注册网“络经营账号开设网络“店铺的平台;内经营者,通过协议“等方式将网络账号及店铺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但未依法进行相关经营主体信息变“更公示,实际经营者的经营活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主张注册经营者、实际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的裁判规则与该条款的规定相一致。
范某在拼多多平台某公司经营的店铺下单购买了,家用监控摄像头一个,该监控摄像头标识为“监控80米”。安装后,范某发现监控画面、10米左右都看不、清,仅能显!示人影轮廓。
某公司对此认为“80米”是经过测试看得见物品的轮廓的距离,并不能保证100%精确”可以看清。范某认为某公司构成消费欺诈,要求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销售的监控摄像头明确表示为“监控80米”,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和理解能力,该80米应该是可以有实际识别意义的距离,即可看清楚的监控范围,而不仅是看得到大概轮廓的监控距离。
某公司的解释不符合一般消费者的认知水平,不予采纳。某公司故意隐瞒了真实情况,存在欺诈,应向范某:支付价款三倍的赔偿金额2098.11元。
本案中;某公司是:否存在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
涉案监控摄像头明确标识为“监控80米”,该产品的定位是家用监控,作用是家庭安”全保障,故有实际识别意义的监控距离是影响消费者购买决策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该情况下,“监控80米”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应理解为80米内可看清的监控;距离,而非物品轮廓,否则监控摄像头失去期待的意义。
某公司明知监控摄像头实际有效识别的监控距离并不足80米,却作出与一?般消费者认知不符的标志,导致范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惩罚性赔偿。
某公司为某易猫平台经营者,李某为某易猫平台用户,《用户服务协议》中约定了由某易猫提供安全便捷的平台交易环境。李某在某易猫平台向其中一卖家下单购买游戏账号,但该商品类别显示为“道具”而非“游戏账号”,交易:模式为“担保”(无需某易猫客服介入监:管,可直接由卖家操作发货)而非游戏账号对应的寄售模式(需要某易猫客服介入验号、改密、换绑等环节)。
在未取得游戏账号、之前,该卖家使用某易猫客服的话术诱导李某进行了“确认收货”操作,之后并未向李某,交付游戏账号。经查,某公司向李某发送的“确认收货、操作”的手机短信先,于“卖家发货完成”的短信。
法院经审!理认为,真实礼品代发首先,某公司未能。严格甄别交易信息,根据:商品实际的类型严格设定交”易流程,在交易源头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
其次,某公司发“送的“确认;收货:操作”的手机短:信先于“卖家发?货完成”的短信,不符合先发货再收货?的交易惯例,会产生一定;误导作用,足以认定其对提供的平台交易,未尽到严谨的交易安全提示义务,存在过错。
再次,李某并非首次在该平台购物,未尽到必要!的谨慎义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故根据?双方过错酌定某公司赔偿李某损失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证其网络安全、稳定运行,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
某,公司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提供者和经营者,负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义务。其平台设定规则由用户自行填写交易!信息,也没有按照交易惯例的顺序向李某发送短信进、行提醒。
在交易的源头和交易过程中均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规则漏洞造成李某损失,在保障电子商务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同时也违反了与李某之间的《用户服务协议》,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对应的赔偿责任。
徐某在天猫商城平台某公司经营的网店购买“梅花鹿鹿鞭”3盒。经检验,3盒“梅花;鹿鹿;鞭”均未检:出鹿源性成分。徐某。主张退回货款及支付惩罚性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出:售的产品属于虚假商品,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履行了进货的查验义务,不存在出售虚假商品的故意,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欺诈。
某公司的行为导致徐某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徐某可以解除合、同,故支持徐某退货退款;的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某公司应赔偿徐某三倍价款4890元。
伪劣商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丰都县义乌礼品代发本案中,徐某购买的梅花鹿鹿鞭经检测不含鹿源性成分,不具有鹿鞭的性能,是伪,劣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某公?司销售的“梅花?鹿鹿鞭”不含鹿源”性,成分,却以鹿,鞭的滋补。性能宣传,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导致徐某作出购?买决策。
在某公司未!能举证已经尽到谨慎的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下,应认定为其存在故意销售,其行为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应承担消费者支付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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