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清区空包和礼品代发区别原告天水峰龙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韩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天水峰龙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256162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1日,原告所有的甘EXXX13奔驰越野车在被:告处购买交强险、闸北区小礼品代发平台非营业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其中车损险1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2016年3月1日,原告公司司机庞彦强驾驶甘EXXX13号车行驶至秦州区藉河北。路景园水岸都市路口时,与李云革驾驶的甘KXXX99号车相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天公交城发认字[2016]第000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庞彦强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后甘EXXX13号车在?天水天“合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理,经被告定损价值为211781元。2016年4月30日,车辆修理完成,维修费用为256162元,但被告一直不承担,保险责任,不履行车辆维修费的!给付义务。故原告:状诉!法院,请判如所!请。闸北区小礼品代发平台
某保险公司辩称,2016年2月17日,原告甘EX;XX13号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的范围内对第三者的车辆进行了?赔偿,不存在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形。同时在对原告车“辆后续定损的时候,被告发现原告及汽车修理厂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且原告一直没有给被告提供相应的修车发票、结算清单、支付账号,双方也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意?见,致使被告至今未给原告进行理赔。现如果原告提供相应的修车发票、定损依据,被告就会赔”付。现被告只对合理的维修项目进行理。赔7万多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以下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1.机动车行?驶证1份,拟证明原告为甘?EXXX、13号车的所有权人的事实;2.机动车辆。保险:单1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1份、保险费发票2份,拟证明原告在被告处为甘EXXX,13号车购买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其中非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150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为50万元的事实;3.天公交城发认字[2016]第000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原告公司驾!驶员庞彦强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的事实;4.机动车辆交强保险赔款计算书、支付”对象信息各1份,拟证明被告认可本案所涉事故,且被告在保险范围内对第三方车辆甘KXXX99号车进行赔付的事实;5.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评估报告1份,拟证明经评估甘EXXX13号梅赛德斯-奔驰5461CC越野车的修理费为157035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日,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甘;EXX!X13号梅赛德斯-奔驰5461CC越野车投保、机动车商业险、礼品代发价格?strong>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小礼品现货一件代发保险单号为PDXXX1,保险期间自2015年12月5日零、时起至2016年12月4日二十四时止,承保险种为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金额150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金额50万元)?等。当日,原告交?纳了保险”费。2016年2月17日,原告公司司机庞彦强驾驶甘EXXX13号车在天水市秦州区藉河;北路景园水岸都?市路口由北向东转弯、行驶;时,适逢李云革驾驶的甘KXXX99号保时捷卡宴越野车(内有乘坐人张秀林?)由东向西行驶,两车:通过时“发生碰撞,礼品代发价格致张秀林受伤、两车受损,形成道路:交通:事故。经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城区交警大队天公交城发认字[2016]第00014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甘EXXX13号“车驾驶员庞彦强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原告向被”告报险,被告随即出险,并于当日将该车拖至天水天合嘉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多种礼品一件代发2016年2月29日至3月8日期间,被告对该车边拆解边进行定!损,2016年4月30日该车修理完毕。2016年6月,丹东市学生礼品一件代发被告”在第三者责任险、交强?险范围内对甘KXX,X99号车进、行了赔付。诉讼中被告认为天水天合嘉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上部分维修项目及。费用存在。虚假,于2016年11月7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甘EXXX13号梅赛德斯-奔驰5461CC越野车的实际维修和配件更换情况及车辆维修的市场价进行鉴定。中衡保险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对甘EXXX13号梅赛德斯-奔驰5461CC越野车的修理费评估为157035元,丹东市学生礼品一件代发原、被告对评估报告均予以认可,被告支付评估费6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在被告处为其所有的车辆投保,双方之?间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在保险期内原告投保的车辆发生事“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理应在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范围内对原告投保的车辆产生“的维修“费进行赔;付。因被告认为原告主张赔付所依据的天水天合嘉盛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出具的结算单上部分维修项目及费用存在”虚假,故而申请评估,小礼品现货一件代发现原、被告均对评估的车辆维修费用157035元认可,那被告就应按照157035元给原告进行赔付。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赔付原告天水峰龙商贸有限公司甘EXXX13号梅赛德斯-奔驰5461CC越野车维修费15703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71.21元,由天水峰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某保险公司负担1571.21元;评估”费6000元,由天水峰龙商贸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某保险公司负担4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蔡X与被上诉人郭X、被上诉人高X、被上诉人某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水业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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